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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马案这是刑法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1896 年,被告人马车夫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这一癖性。1896 年 7 月 19 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这匹马,途中马的癖性发作,马车夫极力控制但未成功,马撞倒了路旁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1897 年 3 月 23 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驳回了检察官的抗诉。法院认为,不能期待马车夫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这匹马,所以他不负过失责任。此案例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式成为一种刑法理论和学说,即当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存在过失,若不能期待其实施其他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该理论强调了在特定情况下,要考虑人性的弱点和行为人的实际处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