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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驾驶”游乐车致路人受伤,谁担责?时下,儿童玩具越来越新奇,能带给孩子们驾驶乐趣的仿真儿童电动游乐车深受孩子们喜爱。在公园游乐场或小区道路上,经常能看到孩子开着游乐车,大人在后面追着跑的情景。但一旦发生安全问题,不仅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而且可能伤及路人。 8龄童开游乐车致路人受伤 游乐项目经营者和监护人六四担责 案件详情 回家路上意外受伤 陆川的黄娟饭后习惯到家附近公园散步。2022年10月28日21时30分,黄娟散步回家经过公园广场中央时,8岁的小川开着儿童电动游乐车快速冲了过来,一个急刹车把地上的塑料布卷在车轮下。毫无防备的黄娟被卷起的塑料布绊倒,重重摔了一跤。 摔倒在地的黄娟感到腰臀十分疼痛,找到同在广场散步的小川的父母,要求他们承担自己摔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等。 小川的父母没有道歉,反而指责和谩骂黄娟,称和他们没有关系。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眼看协商不下,黄娟当即报警。 当天23时左右,民警到达现场。民警询问双方后,出具了事发情况说明,并将黄娟送至医院急诊部就诊。CT检查结果显示黄娟腰骶骨骨折,当天她转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黄娟在骨科医院住院12天,共支出医疗费5184.94元。小川的父母在黄娟入院当晚支付了 CT检查费后,没有再支付其他费用。 黄娟住院治疗期间,多次通知小川的父母及经营儿童电动游乐车游乐项目的李乐到医院支付住院费,但他们不予理会。
起诉肇事儿童父母及游乐项目经营者 此后,黄娟将小川及其父母、李乐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
“黄娟是成年人,自己走路不注意路上的情况摔倒,小川开的车没有碰到她。凭什么要我们承担责任?”小川的父母辩称,即使法院认定小川开玩具车的行为与黄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也应由游乐项目的经营者李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乐作为游乐项目经营者,在他们未在场的情况下,将游乐车出租给小川使用,且在广场上这么多人游玩的地方出租游乐车给孩子们玩耍,存在未提供安全的游乐环境,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李乐缺席庭审,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黄娟的受伤是被小川开游乐车卷起塑料布拖倒所致,小川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李乐作为儿童电动游乐车所有人、管理者,应当知道孩子在人数众多的广场开儿童游乐车本身存在可预见的风险,但未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地供孩子玩耍,且将儿童游乐车交给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耍,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川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活动完全依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在广场上驾驶游乐车玩耍本身存在意外风险,但其监护人没有到场审慎选择相关活动项目,也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小川的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该案的实际,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乐承担60%的责任,小川及其父母承担40%的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即使孩子在儿童乐园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儿童乐园,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孩子健康成长是所有父母的期望,无论是商家还是家长,都应切实承担起安全责任,为孩子创造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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